拒绝出租、出借账户远离洗钱犯罪
账户实名制
账户实名制是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、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要求、防范和遏制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基础工作,是账户管理中对于开户主体身份验证的重要机制。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,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,配合提交真实身份证件并登记真实姓名、国籍、地址、职业、联系方式等身份基本信息。
案例
2019年10 月 7 日 15 时 40 分,某地派出所接到市民举报:其朋友将自己名下一个网店出租给别人,3 天内的交易流水高达数百万人民币。
接报后,派出所办案民警立即赶到举报地核查。核实发现,该公司面积小员工少,办公设备仅有两台电脑。在民警的讯问下,该公司负责人邓某承认了自己非法经营的违法犯罪事实。经过调查和线索梳理,民警发现这是一个专门帮忙"洗钱"的团伙,涉案的网店、关联结算的账号及银行卡多达数百个,涉案流水金额达 8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。
该团伙作案手段隐蔽,流程复杂。公司"老板"邓某先通过联系境外赌博网站,承接对方赌资收取、结算等业务,随后在网上联系好网店,并与商家面谈。达成店铺租用"合作"后,邓某通过网店收取赌徒赌资。在每一笔赌资到账后,公司"员工"便立即将店铺关联账户中钱款转到境外赌博网站指定的账户,境外赌博网站再按照约定将利润分成回拨给“老板”邓某。为了规避风险,邓某一个网店只租用一次,从 9 月初开业至落网的 20 多天,邓某团伙累计租用了 20 多个网店,帮助境外赌博网站洗黑钱达 8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,非法获利 3 万余元。
嫌疑人邓某等 5 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,均已被警方刑事拘留。
洗钱模式
温馨提示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第十四条 :“为掩饰、隐瞒毒品犯罪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、恐怖活动犯罪、走私犯罪、贪污贿赂犯罪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、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:
(一)提供资金帐户的;
(二)将财产转换为现金、金融票据、有价证券的;
(三)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;
(四)跨境转移资产的;
(五)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。”
抵制“跑分”行为远离洗钱犯罪
何为“跑分”
“跑分”指利用第三方支付账户或银行卡账户为电信网络诈骗、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代收款,再转账到指定账户,从中赚取佣金的违法犯罪行为。由于招募者宣称来钱快、回报高,不少社会群体易参与其中。
易参与对象
在校学生:因操作简单、来钱快,部分在校学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“跑分”。
中年群体:部分中年群体为“帮朋友忙”或“挣外快”、有意或无意参与“跑分”。
科普时间:
“跑分”是转移、清洗犯罪资金常见的手法,许多非法行为,例如境外赌博、电信诈骗会采取这种方式汇集资金。这些网站指使人员建立“跑分”平台,使用各种支付渠道进行收款,将境外赌场等非法平台收款汇集后再进行统一转移,以达到“聚沙成塔”、“分散收款”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目的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,参与“跑分”行为可能涉嫌“洗钱罪”或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”。银行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、出借、售、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或个人,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、支付账户所有业务,并不得为其重新开立账户。
犯罪资金链路
案例
2021年4月,赵某认识了一名外号叫“眼镜”的人,以每张300元的价格,把自己的银行卡及微信、第三方支付账号,一起租给对方进行“跑分”。在获取到“跑分”收益后,赵某把自己的熟人杨某、李某某和罗某也介绍给了对方。最终4人共向对方提供了银行卡30余张,外加微信和第三方支付账号,为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的支付结算达到300余万元。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起诉了4人。
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4000元;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6000元;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,并处罚金4000元;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7000元。
温馨提示
不贪图小利,不轻易相信“躺赢稳赚”等虚假广告信息,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收付款二维码,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转移资金。
如遇类似的“跑分” 平台,请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。